汇算清缴纳税调增的无票费用,后续又取得了发票,要如何处理
相关法条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是专项申报是去电子税务局还是现场办理,实际遇到时,建议再去咨询主管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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