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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3% 税率计征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政策持续有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明确该优惠延续执行。
二、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重点易错)
- 纳税人身份:仅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 - 业务范围:销售【软件产品】(13% 货物)
✅ 自研软件成品、嵌入式软件、进口软件经本地化改造后销售
❌ 6% 现代服务(软件开发服务、运维、技术咨询、实施服务费不属于软件产品,不享受退税) - 权属要求:软件著作权归你方(原始自主开发最佳)
持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受托开发:著作权属于受托方→销售软件产品,可退税;著作权归委托方 / 双方共有→不征增值税,自然不存在退税。
⚠ 销售软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不适用本政策。 - 财务核算硬性要求
软件产品销售额、销项、进项单独核算;软件与硬件、应税服务进项要合理分摊,核算不清不得退税。
三、计算公式(不含嵌入式软件)
即征即退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不含税销售额 × 3% 当期软件产品应纳税额 = 软件销项税额 − 软件对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举例
自研软件不含税销售额 100 万元,销项 13 万,对应可抵扣进项 2 万
软件应纳增值税 = 13−2=11 万
应退税额 = 11 − 100×3% = 8 万元
实际税负 = 3%
四、嵌入式软件特殊规则(软硬件捆绑销售)
软硬件分开定价;无法分开的,按组成计税价格核定软件销售额,再套用上面退税公式;必须分开核算软硬件成本。
五、延伸:企业所得税关键点
软件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扩大再生产,且单独账册核算 →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财税〔2012〕27 号)
⚠ 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需要权衡选择。
六、高频误区汇总
- ❌ 只要是自研软件技术服务(6%)就能退税 → 只有销售软件产品(13%)适用
-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研软件可以享受 → 不适用
- ❌ 单纯外购软件倒卖可以退税 → 仅限自行开发 / 进口软件本地化改造
- ❌ 著作权受让得来软件直接销售普遍可退税 → 多数地区要求原始自主开发,受让软件各地执行口径不一,建议提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 ❌ 退税收入天然免企业所得税 → 需要满足 “专款专用 + 单独核算” 才可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
软件即征即退 政策原文官方链接
1. 财税〔2011〕100 号 核心主文件(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官网原文: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1110/t20111014_599682.htm
-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原文: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56/201110/c1186045/content.html
- 总局法规库: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4304/content.html
备注:原文税率写 17%,后续税率调整为 13%(财税〔2018〕3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2. 企业所得税配套:财税〔2012〕27 号(退税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195704/content.html
3. 即征即退办理程序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 号)
首次退税提交材料,后续无变化不用重复提交著作权、检测报告等资料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76/202103/c5157417/content.html
4. 总局政策指引(网页版解读,可直接给税局看)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指引: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44/c101947/c101948/c101950/c5176462/content.html
